在民間借貸中,一旦債務人無力還款或躲債跑路,擔保人就要替其「背鍋」,履行還款責任。那麼,假如擔保人在保證期間,因病或意外死亡,還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嗎?
下面,鷹聯資產管家小編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,為大家解開這個疑問。
案例:
2013年7月,鄭某向某銀行貸款15萬元,借期為一年,並由朋友夏某作為擔保人提供擔保。2014年4月,保證人夏某因車禍死亡。同年7月借款到期後,銀行向鄭某催收貸款,鄭某無力償還。
夏某亡故後,其法定繼承人妻子郭某、兒子夏某某共同繼承了商品房一套。銀行遂將鄭某及郭某、夏某某一併訴至法院,請求償還欠款。而郭某則認為,其丈夫夏某已經死亡,故無需承擔保證責任。
鷹聯資產管家律師分析:
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擔保人在保證期間死亡,其遺產繼承人是否需要替其承擔保證責任?
我國《繼承法》第33條規定: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。繳納稅款和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。從該條款可以看出,我國法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。因此,保證之債可以繼承。
根據法理學上的義務與責任理論,保證義務自保證合同成立時產生,而保證責任自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產生。保證義務是保證責任產生的前提,而保證責任是保證義務的歸宿。
由此可知,保證人死亡後是否應用遺產來繼承保證責任,與保證義務無關,關鍵是看保證責任有沒有發生。具體應當區分為兩種情況而定:
①假如保證人死亡時,主債務未到期,保證責任還未發生,則保證人享有死亡抗辯權,其遺產不能用來承擔保證責任;
②假如保證人死亡時,主債務已到期,保證責任已經發生,則保證人不享有死亡抗辯權,其遺產應當用來承擔保證責任。
上述案例中,保證人夏某死亡時,主債務未到期,保證責任還未發生,故作為保證人夏某的繼承人郭某、夏某某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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